內政部表示,要由政黨舉證財產取得符合政黨本質及民主法治原則,否則須移轉到特定基金或國有,似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未盡相符。立法院內政、財政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明天將聯席初審政黨財產監督管理條例草案等7版草案,內政部在書面報告中指出,在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提出的草案中明定,「政黨或其附隨組織於本條例公佈之日所有之財產,除黨費、競選經費之捐贈、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,一律推定為應返還所取得之財產」。內政部表示,由政黨舉證取得財產符合政黨本質與民主法治原則,否則須移轉財產到特定基金或移轉為國有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,似未盡相符法治國家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」,恐將影響人民對法律的信任,及有無侵害善意第三人財產權等疑慮。建議參酌法務部及各方意見後審慎考量。內政部說,政黨過去取得爭議財產處理,不須等另訂法律即可提訴訟;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、親民黨團及民進黨籍立委葉宜津、陳亭妃、高志鵬等人提出的政黨法草案中,也有相關規定。內政部表示,如果有立法必要時,要在政黨法中明定或另立專法還需衡酌,避免未來兩法完成立法後規範不相一致。另外,在國民黨團版草案中明定,條例施行前政黨取得的財產,主管機關認有爭議之虞者,應移請監察院調查。內政部表示,主管機關要如何認定政黨財產取得有爭議?認定程序與標準為何?還需進一步釐清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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